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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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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71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葉芳境即不熟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不熟人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147,932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本件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