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418號
債 權 人 梁右君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樂山
水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長泰」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劉長泰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