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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18號
債  權  人  梁右君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長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劉長泰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