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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19號
異  議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異議人因聲請債務人王培宇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