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9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林韋叡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影本所示加盟店為譽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名稱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