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45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張凱傑
魏琦窈
一、㈠
債務人張凱傑、魏琦窈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臺幣玖佰伍拾參元。
㈡債務人張凱傑、魏琦窈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臺幣貳佰參拾玖元。
㈢債務人張凱傑、魏琦窈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業已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事件,
惟債權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後,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
可證。債權人對債務人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之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