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5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A02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
債務人A01、A02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經查被繼承人A04已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3日死亡,現債務人A01、A02已依法繼承其遺產(詳
繼承系統表),則債務人A01、A02應於遺產範圍內連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被繼承人A01前於民國111年01月08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55,691元,及自民國112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其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