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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23號
債  權  人  家設計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君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曾英「荃」姓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㈡請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