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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6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權聲請債務人官有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官有煒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官有煒已將戶籍遷入新竹○○○○○○○○○,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