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建元紙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元政
債 務 人 蕭淑丹
一、⑴
債務人建元紙器有限公司、朱元政、蕭淑丹應向
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⑵債務人建元紙器有限公司、朱元政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建元紙器有限公司、朱元政、蕭淑丹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