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77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和松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九按期計算
違約金,
惟最多不逾九期,並依
上開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和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