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77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綉琴即陳水連之繼承人
一、①
債務人陳福順、陳綉琴、陳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水連之 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柒拾陸萬零壹佰柒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壹佰參拾參元。
②債務人陳福順、陳綉琴、陳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水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債務人陳王秀鳳已於民國111年4月23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債務人陳王秀鳳死亡,已無
權利能力及
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