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8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利懷真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