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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02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20號 債 權 人 張世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聖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未申報房屋租賃所得稅、電費、法院 裁判費、 執行費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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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