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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4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權聲請債務人侯勝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既設戶籍為其住所,債權人對之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應以該住所之住所地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侯勝涵現設籍於高雄市茄萣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雖因受徒刑之宣告,移送臺中監獄執行,然入監服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相對人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居所是以不論就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觀察,均難認其有久住於臺中監獄附之意思。故依前開說明,仍應以債務人設籍之高雄市茄萣區為其住所,並以橋頭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