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35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郭姿欣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姿欣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郭姿欣已將戶籍遷入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