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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亦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上姓名「蔡亦珉」與支付命令聲請狀姓名「蔡亦」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