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博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本次係第二次命補正):
㈠陳明計算式,並重新陳報請求金額:
⑴
聲請狀記載分期貸款金額分別為56,803元、39,012元,然所提約定書分期2紙,其分期總額卻分別為60,462元、54,432元。請更正陳述或提出相符之約定書。
⑵請求計息本金總額為114,894元,然依貴公司所述還款次數及所提應收帳款明細,2筆欠款本金總額合計為87,715元(分別為39,012元、56,803元),請陳述差額27,179元之請求依據(如差額為利息、
違約金、滯納金等項目,應說明為何得以計算利息之依據,如有契約約定,請提出並說明何條項之約定),如有就利息再行計算利息,或無法提出計息之依據,請勿請求計息。
⑶所請求違約金11,489元,然依契約書
所載,應為本金之10%,請重新計算,或陳明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