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博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壹元
,暨滯納金新臺幣玖仟陸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分期貸款,未依約分期攤還,債權人以此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未繳期付金、滯納金、違約金與按年利率16%計算之延滯利息,債權人於
聲請狀雖敘明其各項請求皆依據分期付款約定書條款約定。
惟查:⑴分期付款約定書中未見違約金、滯納金得再行請求年息16%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就違約金、滯納金再行依年息16%計算利息之請求未有釋明,應予駁回;⑵另就違約金數額部分,債權人雖請求11,489元之違約金,然
參諸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24日補正狀㈡所列違約金分別為3,901元、5,680元,合計共9,581元,故
本件違約金逾9,581元部分,則未據債權人釋明,於此部分違約金之請求,亦應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六、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