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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楊博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壹元
    ,暨滯納金新臺幣玖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分期貸款,未依約分期攤還,債權人以此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未繳期付金、滯納金、違約金與按年利率16%計算之延滯利息,債權人於聲請狀雖敘明其各項請求皆依據分期付款約定書條款約定。查:⑴分期付款約定書中未見違約金、滯納金得再行請求年息16%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就違約金、滯納金再行依年息16%計算利息之請求未有釋明,應予駁回;⑵另就違約金數額部分,債權人雖請求11,489元之違約金,然參諸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24日補正狀㈡所列違約金分別為3,901元、5,680元,合計共9,581元,故本件違約金逾9,581元部分,則未據債權人釋明,於此部分違約金之請求,亦應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