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4號
債  權  人  陳韋如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9月30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