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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59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9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盈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佩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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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