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代 理 人 江仲璵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零陸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