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方錫仁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庭安即林建志之
繼承人、林若岑即林建志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事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事實理由欄之記載借款人為林庭安,請求事項是否為「債務人林若岑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庭安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