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紹群  
債  務  人  劉炘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