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72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對
債務人杜予飛即杜雨柔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予飛即杜雨柔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請求之債權係受讓自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門號服務申請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書
暨其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依
上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收件回執所示,該通知係於民國114年2月26日送達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並因
招領逾期遭退回,
惟債務人自113年12月7日起即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實際上並未居住於上述送達住址,此有法院
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
可稽。該郵件自始未進入債務人之支配範圍,顯難逕認債權人之
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無法認定其為合法債權受讓人。職是,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