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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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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2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人杜予飛即杜雨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予飛即杜雨柔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請求之債權係受讓自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門號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其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依上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收件回執所示,該通知係於民國114年2月26日送達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並因招領逾期遭退回,債務人自113年12月7日起即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實際上並未居住於上述送達住址,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該郵件自始未進入債務人之支配範圍,顯難逕認債權人之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無法認定其為合法債權受讓人。職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