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764號
債 權 人 張景清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提出債務人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
監察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