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766號
債 權 人 謝誠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俊晴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俊晴是否有誤?與支票發票人
所載為宏順發有限公司不符。
㈡宏順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3079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補正支票票號QD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