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4號
債 權 人 林孟璇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尤敬瑋、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補正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刑事判決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