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陳儀龍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敏即天虎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2,2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
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積欠貨款122,000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