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8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林育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