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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98號
債  權  人  希望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國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盛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付款人為盛邑有限公司是否有誤?付款人為銀行。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4月3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支票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