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898號
債 權 人 希望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盛邑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付款人為盛邑有限公司是否有誤?付款人為銀行。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4月3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支票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