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陳浚銘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亦難認債權人已合法催告債務人及已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則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