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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聲請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陳浚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亦難認債權人已合法催告債務人及已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則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