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李玉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騏勝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依月利率百分之一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㈡確認
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4月1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民國113年4月19日之
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