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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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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李玉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騏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依月利率百分之一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4月1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民國113年4月19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