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債 權 人 紀素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台端事實理由欄記載請求之金額係
遲延利息,依
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台端已有112年司促字第21225號之支付命令
暨確定證明書得以
強制執行利息,確認本件得再次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