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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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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
債  權  人  紀素麗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04月13日經授中字第1003408915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存證信函載明聲請人已受償38,928,765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