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075號
債 權 人 李玲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義雄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林義雄」以及
聲請狀債務人為「林義雄」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