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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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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75號
債  權  人  李玲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義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林義雄」以及聲請狀債務人為「林義雄」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