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1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王年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