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1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賴祺丰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參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