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4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務 人 張丞昀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