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3號
債 權 人 勵麗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坤、廖銀妙、吳嬰姚、蔡寶貴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
釋明之。所謂
釋明者,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
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
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坤、廖銀妙、吳嬰姚、蔡寶貴發給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
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㈢請陳報請求金額50萬元之計算式。㈣請確認「李永坤、廖銀妙、吳嬰姚、蔡寶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且陳報承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之民事補正狀所提
資料並無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坤、廖銀妙、吳嬰姚、蔡寶貴簽章之相關
釋明文件,
不足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