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5號
債 權 人 孫甬華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怡君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孫甬華」或「孫冉華」?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簽章之
聲請狀。
㈡確認債務人為「林怡君」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信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林怡君僅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