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債 權 人 高泳鎰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羅俊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羅俊翔」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債務人似為「孔方樂有限公司」不符)
㈡承上,若債務人為「孔方樂有限公司」,請提出其業於108年07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832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請陳報利息35,358元之計算式。
㈣請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