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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債  權  人  高泳鎰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羅俊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羅俊翔」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似為「孔方樂有限公司」不符)
    ㈡承上,若債務人為「孔方樂有限公司」,請提出其業於108年07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832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請陳報利息35,358元之計算式。
    ㈣請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