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71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葉岱昀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葉岱昀發給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無
第三人葉岱昀有權代表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工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