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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債權聲請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葉岱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葉岱昀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葉岱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確認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葉岱昀」是否誤載?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