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7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葉岱昀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葉岱昀發給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葉岱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
請確認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葉岱昀」是否誤載?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