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733號
債 權 人 林美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趙姝嫺、江憲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趙姝嫺」之實際
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請提出對債務人「江憲紘」請求之釋明資料。
㈣請確認債務人為「趙姝嫺、江憲紘」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延味便當社、延味小吃店」採購蔬果產品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