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尹繼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⑵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⑶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⑷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⑸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