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93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祥雨即黃俊琿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提出債務人黃祥雨即黃俊琿(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入出境及居留資料。」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
居所,並逕覆本院。」,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