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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5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劉欣玟即劉旻杰之繼承


            劉育旃即劉旻杰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劉欣玟即劉旻杰之繼承人、劉育旃即劉旻杰之繼承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劉欣玟即劉旻杰之繼承人、劉育旃即劉旻杰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旻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劉欣玟即劉旻杰之繼承人、劉育旃即劉旻杰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旻杰之遺產範圍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致難以確定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故針對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