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24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富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李玲玲
蔡宥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片語■ (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__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