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4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二、
經查,債務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業已廢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現實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