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0號
債 權 人 楊永吉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艾澄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葉芝均 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431000元之計算方式。
㈢確認債務人是否為艾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並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
租賃契約書記載艾澄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公司名稱是否變更)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註: